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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执3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杜增洪与何天坤合伙协议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增洪,何天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8执3760号申请执行人杜增洪,男,汉族,1968年8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何天坤,男,汉族,1980年10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法民初字第293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何天坤支付案款,并支付利息,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何天坤承担。本院经四查程序,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 判 长  苏永红审 判 员  廖全胜代理审判员  胡凯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金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