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6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广臣与张怀杰、赵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臣,张怀杰,赵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6101号原告王广臣,男,汉族,1963年2月10日生。被告张怀杰,男,汉族,1977年8月16日生。系郑州市二七区美丽伊人皮鞋厂经营者。被告赵红,女,汉族,1975年9月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广臣诉被告张怀杰、赵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广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彦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瑞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