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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6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马某诉黎城同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黎城同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6民初385号原告:马某,女,1975年10月11日生,汉族,山西省黎城县人,现住同元印象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某某(马某丈夫),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黎城县人,现住同元印象小区。被告:黎城同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黎城县广邯街。法定代表人:赖火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黎城同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7年6月28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意思真实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6元,减半收取693元,由马某负担。审 判 长 杨明伟人民陪审员 王军& # xB;人民陪审员 王   琳   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桑   小   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