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22民初2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惠林与杨君义、李振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惠林,杨君义,李振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2373号原告:张惠林,男,生于1977年6月13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杨君义,男,生于1986年1月5日,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被告:李振,男,生于1990年6月6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惠林与被告杨君义、李振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23元,由原告张惠林负担。审 判 长  冉秀珍人民陪审员  朱学欣人民陪审员  张小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苏志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