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2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惠林与杨君义、李振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惠林,杨君义,李振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2373号原告:张惠林,男,生于1977年6月13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杨君义,男,生于1986年1月5日,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被告:李振,男,生于1990年6月6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惠林与被告杨君义、李振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23元,由原告张惠林负担。审 判 长 冉秀珍人民陪审员 朱学欣人民陪审员 张小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苏志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