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执2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许向阳与孙宜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向阳,孙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2710号申请执行人许向阳。被执行人孙宜明。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连东民初字第015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连东民初字第015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江审 判 员 王根培代理审判员 王信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