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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执1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沈阳和乐无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辽宁城开维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城投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和乐无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辽宁城开维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城投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1330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和乐无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李清,系该××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德明,系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蕊,系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辽宁城开维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王岩,系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艾鹏,系辽宁××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辽宁城投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王岩,系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艾鹏,系辽宁××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沈阳和乐无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辽宁城开维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城投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2日作出的(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251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沈阳荣达国际娱乐俱乐部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沈阳和乐无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执133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立军执行员  孙 刚执行员  岳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