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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3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韩慧龙与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慧龙,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3416号原告韩慧龙,男,汉族,1991年2月13日生,住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彬,男,汉族,1966年5月25日生,住登封市。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负责人:曹钦成,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发权,任该公司员工。案由保险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共计2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韩慧龙诉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韩慧龙赔偿车辆损失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吴 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书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