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执3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外国企业专家服务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新地平线国际教育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外国企业专家服务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新地平线国际教育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324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外国企业专家服务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51W5号楼C1座6层。负责人:宗川,董事长。被执行人:新地平线国际教育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物华道2号A座378室。法定代表人:崔晓京。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天津市外国企业专家服务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地平线国际教育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我院于2016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并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6)津0104执3245号之一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津D×××××大众牌机动车车务手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晓斌审 判 员 彭春生代理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建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