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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朱春美与朱柏任、卞广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春美,朱柏任,卞广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463号申请执行人:朱春美,男,1953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朱柏任,男,1979年5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卞广英,女,1946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朱春美与被执行人朱柏任、卞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6)苏0982民初字第29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询银行、房产等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孙寿如审判员  刘旭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刁亚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