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2执5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584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与田红、陈忠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田红,陈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2执58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组织机构代码:95091331-3,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花园街88号。负责人蒋亚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田红,女,汉族,1969年11月25日生,住常州市。被执行人陈忠良,男,汉族,1971年9月21日生,住常州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与田红、陈忠良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作出的(2016)苏0412民初2826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经本院执行,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登记在田红、陈忠良名下的坐落于常州市公园壹号2幢乙单元1101室房产,分别有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查封,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建审判员 马群伟审判员 徐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