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郑州泰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邹新顺委托合同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泰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邹新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3执170号申请人郑州泰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丁小九,经理。被执行人邹新顺,男,汉族,1980年12月16日出生,住武陟县。本院在执行郑州泰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邹新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3)武民二初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正超审判员 周中全审判员 宋彩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鲍胜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