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执4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405张文元与吴海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元,吴海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6执4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文元,男,1973年2月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执行人吴海鸣,男,1981年2月2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张文元与吴海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06民初35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吴海鸣应归还张文元借款本息共计290000元,此款吴海鸣于2016年12月31日前归还50000元,2017年6月30日前归还50000元,2017年12月31日前归还100000元,余款90000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履行完毕。如吴海鸣有任何一期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张文元可以就吴海鸣尚未履行的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因吴海鸣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文元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吴海鸣支付29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2900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4250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吴海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其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提取到被执行人吴海鸣在本院(2016)苏0506执546号案件中执行款45000元,该款已退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外,本院至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登记等部门及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海鸣有银行存款、房产、机动车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发现其下落。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无异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当事人谈话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已提取到的450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06民初3598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跃 辉代理审判员 韩亚光代理审判员陈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 文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