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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8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帅锋诉被执行人冯庆全、元谋瑞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帅锋,冯庆全,元谋瑞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8执4号申请执行人帅锋,男,1958年9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丹阳,云南行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冯庆全,男,1958年10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澜沧县人。被执行人元谋瑞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元谋县元马镇凤翔街。法定代表人:冯庆全,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683民初123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帅锋与被执行人冯庆全、元谋瑞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冯庆全、元谋瑞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庆全、元谋瑞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内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帅锋借款本金及差旅费、误工费、律师费378000元及承担执行费5570元,共计38357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现查明被执行人元谋瑞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系空头公司,无办公地点、无办公人员、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冯庆全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可处理的不动产,无车辆登记,暂无能力履行其支付义务,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冯庆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对其进行征信限制。该案经合议庭合议,认为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法律法规。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志云审判员  赵定国审判员  唐 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金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