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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刑更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罗朝春挪用公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朝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刑更202号罪犯罗朝春,男,195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达县人,住临汾市,大专文化。现在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古刑初字第20号—1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朝春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1月10日起至2028年1月9日止。2014年2月20日,该犯被交付曲沃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红义、王文选,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指派张俊杰、薛世明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认为,罪犯罗朝春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是一名监督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1月至2017年4月间获监狱表扬六次、余417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朝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刑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朝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10日起至2027年5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奇审 判 员  邢 锐人民陪审员  李根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