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2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天峨县六排镇纳合村纳合屯上组、天峨县六排镇纳合村纳合屯下组等与天峨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峨县六排镇纳合村纳合屯上组,天峨县六排镇纳合村纳合屯下组,天峨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2民初31号原告天峨县六排镇纳合村纳合屯上组。住址:广西天峨县六排镇纳合村纳合屯。诉讼代表人:蒙泽军,该村民小组组长。原告天峨县六排镇纳合村纳合屯下组。住址:广西天峨县六排镇纳合村纳合屯诉讼代表人:韩满华,该村民小组组长。被告:天峨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天峨县六排镇城东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27512429084。法定代表人:李松育,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峨县六排镇纳合村纳合屯上组、纳合村纳合屯下组与被告天峨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庭审后,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峨县六排镇纳合村纳合屯上组、纳合村纳合屯下组撤回对被告天峨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原告己预交),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600元。审 判 长 范治强审 判 员 杨昌胤人民陪审员 叶建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