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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民初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与邓菲菲、张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邓菲菲,张林,张斌,石立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135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住所地:钟祥市莫愁大道30-1号。负责人聂韵,行长。被告邓菲菲,女,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被告张林,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被告张斌,男,196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被告石立勋,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与被告邓菲菲、张林、张斌、石立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任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格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