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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81执1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资兴市人民法院与李艺、王标林 罚金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兴市人民法院,李艺,王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81执1428号申请人资兴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艺,地址湖南省资兴市东江街道水电路居委龙头港组。被执行人王标林,地址湖南省资兴市东江镇龙泉村桥*组。资兴市人民法院与李艺、王标林罚金一案,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的(2015)资刑初字第12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艺、王标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文书,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艺、王标林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艺、王标林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艺、王标林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永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志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