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执15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浙江和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秦钱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和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秦钱军,汪晓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3执15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和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怡乐银座1幢1单元603室,组织机构代码:913300005505019931。法定代表人:潘晓武。被执行人秦钱军,男,1979年11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汪晓芬,女,1982年9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建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3民初82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浙A×××××汽车进行评估,后经淘宝网司法网拍平台拍卖,现拍卖已成交。买受人王婕(身份证号码:)以237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浙A×××××汽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所有,被执行人名下浙A×××××汽车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婕(身份证号码:)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浙A×××××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陶善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政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