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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民初4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宋代华与左露萍唐淳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代华,唐淳浩,左露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民初4379号原告:宋代华,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模国,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淳浩,男,198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被告:左露萍,女,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永刚,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广场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90389691XH。主要负责人:邓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廷红,重庆市永川区昌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北路198号附2号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903795924K。主要负责人:陈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运波,男,1987年5月7日出生,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宋代华与被告唐淳浩、左露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宋代华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宋代华负担。审判员  郭晓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