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1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376向晓伟与储祥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晓伟,储祥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执376号申请执行人向晓伟,男,1980年9月1日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储祥网,男,1974年3月3日生,汉族,住海安县。关于向晓伟与储祥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海安县人民法院(2016)苏0621民初9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储祥网应给付向晓伟劳动报酬11414元、案件受理费28元。到期后,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向晓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144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储祥网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系统,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履行能力,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审 判 长 毛国彬代理审判员 韩潇沛代理审判员 凌世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子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