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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执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崔文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崔文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9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负责人段红涛,行长。被执行人崔文官,男,朝鲜族,1978年2月7日出生,住吉林省龙井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崔文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双方约定被执行人崔文官按照原来的借款合同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如出现任何一期违约,本案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212民初1344号民事判决书/(2017)鲁0212执95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贾瑞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