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民初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杜少兵与韩立胜、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少兵,韩立胜,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1124号原告:杜少兵,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王诚,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立胜,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全椒县经济开发区纬二路36号。负责人:陈越,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森泽,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聂长凯,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受理原告杜少兵诉被告韩立胜、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少兵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少兵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少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宗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继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