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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恢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杜涛、杜国文与高和忠、周鑫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涛,杜国文,高和忠,周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恢125号申请执行人杜涛,男,生于1973年1月26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申请执行人杜国文,男,生于1967年5月29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高和忠,男,生于1968年8月13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周鑫,男,生于1981年8月17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涛、杜国文与被执行人高和忠、周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履行协议并已实际履行1200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杜涛、杜国文撤回执行。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间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栾心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牟正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