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2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北仑滕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盛事达照明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北仑滕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宁波盛事达照明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6民初2884号原告:宁波北仑滕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6712121517)。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红联村。法定代表人:黄元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波盛事达照明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84312482L)。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协力路。法定代表人:应增海。原告宁波北仑滕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盛事达照明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4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7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自2014年开始业务往来。因被告拖欠货款,经原告催讨,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4月5日达成付款协议,载明:“兹欠滕杰光电公司的账目,由于资金紧张,经双方协商,付款计划如下:每月25日之前将所欠款项2000元汇入黄腾飞的账目。以此类推,10个月将全部货款付清。(总金额约为22400元)”原、被告在上述协议上盖章。后被告支付了2000元货款,余款20400元至今未付。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付款协议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北仑滕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盛事达照明电气有限公司就货款达成的付款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现被告拖欠部分货款不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剩余货款20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宁波盛事达照明电气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波盛事达照明电气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北仑滕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04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被告宁波盛事达照明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彭志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邱凯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