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1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王建良与张铁玲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1执4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汉族,住五家渠市。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1964年3月5日出生,住五家渠市。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案款1400元,并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剩余案款按照还款协议继续履行,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13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时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