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执32号之十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含良与曹所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含良,曹所忠,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执32号之十申请执行人:张含良,男,196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曹所忠,男,1953年1月9日出生,汉族。执行担保人:双鸭山市虹桥精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矿建路(安邦乡长安村)。法定代表人:曹所忠,董事长。执行担保人:双鸭山市宝清县福平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宝清县朝阳乡。法定代表人:郭福军,董事长。第三人: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双选路64号。法定代表人:张志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双商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张含良与曹所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第三人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至2017年4月1日已按照和解协议向申请执行人张含良履行所欠担保人双鸭山市虹桥精煤有限责任公司、双鸭山市宝清县福平煤业有限公司债务19578634.03元,剩余欠款申请执行人张含良与被执行人曹所忠达成执行和解,现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张含良向本院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含良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双商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曹所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泽民审判员 于静哲审判员 周立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