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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2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魏进新、袁罗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进新,袁罗晓,袁高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103号申请执行人魏进新,男,195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广西浦北县。被执行人袁罗晓,男,199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广西横县人,农民,住广西横县。被执行人袁高寿,男,195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广西横县人,农民,住广西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进新与被执行人袁罗晓、袁高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5217.37元,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浦北县人民法院(2017)桂0722执1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伟审判员  梁世鹏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雷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