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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5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黎明诉范朝平 、河南财源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黎明,范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5761号申请执行人张黎明,女,195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被执行人范朝平,男,195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张黎明诉范朝平、河南财源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98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范朝平支付原告张黎明196800元和自2015年5月9日起按月息1.6%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范朝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黎明于2017年4月2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范朝平名下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关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