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2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现强、吴满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现强,吴满对,李现芳,毛国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24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现强,男,1984年4月5日生,汉族,内黄县楚旺镇郭韩村人,农民,住该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霞,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进峰,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满对,男,1951年7月25日生,汉族,内黄县石盘屯乡西坞村人,农民,住该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尤红伟,河南锐创律服务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现芳,女,1977年2月7日生,汉族,内黄县楚旺镇毛韩村人,农民,住该村。原审被告:毛国芳,男,1976年6月23日生,汉族,身份住址同上。上诉人李现强因与被上诉人吴满对、原审被告李现芳、毛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7民初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7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现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晓东审判员 吕建伟审判员 李慧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雪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