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9执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扬与李胜利、李城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扬,李胜利,李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9执1390号申请执行人:张扬,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委托代理人:李嵩飞,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奇,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李胜利,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被执行人:李城,男,198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本院在执行张扬与李胜利、李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胜利、李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2016)沪0109民初413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李胜利返还借款本金272,046元,及以272,046元为本金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支付律师费38,366元,李城对李胜利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城李胜利共同负担受理费10,244.60元,财产保全费3,742.30元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予报告。本院在原审诉讼中保全查封李胜利名下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款项,查封李城持有西安欧怡商贸有限公司9%的股权,查封李胜利持有西安欧怡商贸有限公司91%的股权,暂无法处置。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时,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浩审判员 陈 翔审判员 石录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广元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