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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一审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某某,廖某某1,廖某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2执509号申请执行人廖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廖某某1,男。被执行人廖某某2,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廖某某、廖某某1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廖某某2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廖某某、廖某某1以被执行人廖某某2不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及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为由,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黔西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2执5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何中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廖粤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