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7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朱广明与祁小云、李青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广明,祁小云,李青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7民初1365号原告:朱广明,男,汉族,1968年10月12日出生,农民,甘肃省镇原县人,住甘肃省镇原县。被告:祁小云,女,汉族,1980年7月18日出生,下岗职工,甘肃省镇原县人,住甘肃省镇原县。被告:李青青,男,汉族,1987年1月2日出生,农民,甘肃省镇原县人,住甘肃省镇原县。原告朱广明与被告祁小云、李青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朱广明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广明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朱广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767元,减半收取计2883.5元,由朱广明负担。审判员 曹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建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