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6执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李回松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回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0106执1199号 被执行人:李回松,男,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临高县临城镇。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龙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及本院刑庭移送执行函,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李回松罚金刑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未自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琼0106执1199号案件的执行。 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继续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柯铭 审判员 林明雅 审判员 蔡燕飞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晓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