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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执719-723、744-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尹国志与重庆长荣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翔,章丽,魏波,汤殿明,赵修强,张秀华,姜正,赵庆春,胡波,夏进,娄方华,唐宣波,陶勇,张渝忠,秦小华,潘宗梅,张勤超,余洪萱,胡佐明,尹国志,姚崇林,廖强,何中元,胡洪菲,殷茂强,傅茂,张玲,王新建,张洪彬,重庆长荣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8执719-723、744-767号申请执行人李翔、章丽、魏波、汤殿明、赵修强、张秀华、姜正、赵庆春、胡波、夏进、娄方华、唐宣波、陶勇、张渝忠、秦小华、潘宗梅、张勤超、余洪萱、胡佐明、尹国志、姚崇林、廖强、何中元、胡洪菲、殷茂强、傅茂、张玲、王新建、张洪彬。被执行人重庆长荣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二圣丝厂内,工商登记注册号50011300002674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重庆长荣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李翔等支付工资,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重庆长荣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本院经四查程序,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 判 长  苏永红审 判 员  廖全胜代理审判员  胡凯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金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