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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5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高利涛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利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5执525号被执行人:高利涛,男,1992年7月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玲珑镇潘家集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高利涛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孙玉刚审判员  路尚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梅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