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民初5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董国营与胡跃峰、郝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国营,胡跃峰,郝红霞,李学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5110号原告:董国营,男,汉族,1962年11月25日生,住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文,男,汉族,1968年3月10日生,住登封市。被告:胡跃峰,男,汉族,1972年10月14日生,住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恩,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1200910609828。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涛,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1201310157800。被告:郝红霞,女,汉族,1973年7月27日生,住登封市。第三人:李学运,男,汉族,1969年11月25日生,住登封市。原告董国营诉被告胡跃峰、郝红霞、第三人李学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国营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国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国营撤诉。本案受理费7156元,减半收取3578元,由原告董国营负担。审判员 杨海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乔梦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