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万勇与杨大勇谭千川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勇,谭千川,杨大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286号申请执行人:万勇,男,汉族,1991年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谭千川,男,汉族,1953年8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杨大勇,女,汉族,1952年3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万勇与被执行人谭千川、杨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8733号民事判决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936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谭千川、杨大勇的存款、房屋、车辆、工商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瑞萍审判员 游 兵审判员 李 军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