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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1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世申、刘世忠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世申,刘世忠,沧州市新华区小赵庄乡小代庄村民委员会,韩俊霞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18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世申,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世忠,男,197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沧州市新华区小赵庄乡小代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小赵庄乡小代庄村。法定代表人:刘文义,该村民委员会主任。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韩俊霞,女,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开发区。再审申请人刘世申、刘世忠因与被申请人沧州市新华区小赵庄乡小代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代庄村委会)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9民终253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刘世申、刘世忠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撤销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9民终25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世申、刘世忠与小代庄村委���之间存在租赁关系。事实和理由:1、一、二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一、二审法院将刘世申、刘世忠与小代庄村委会之间的租赁关系认定为侵占关系,缺乏证据证明。根据缴纳电费收据、录音等证据,双方已形成租赁关系。2、一、二审法院认定《租赁合同》、《转让协议》无效,适用法律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韩俊霞与刘世申、刘世忠约定的转租期限超过了承租人的租赁期限,超过部分依法属于无效。刘世申、刘世忠与小代庄村委会并未签订书面租赁协议,刘世申、刘世忠也未向小代庄村委会交纳过租赁费,亦并无其他直接证据证明刘世申、刘世忠与小代庄村委会形成了事实上的租赁关系。故一、二审法院认定刘世申、刘世忠与小代庄村委会之间未形成租赁关系,刘世申、刘世忠应从村委会所有的房产内搬出并无不���。且即使刘世申、刘世忠与小代庄村委会形成租赁关系,因刘世申二人未缴纳租金,小代庄村委会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刘世申二人搬出。综上,刘世申、刘世忠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世申、刘世忠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X X审 判 员  邢荣允审 判 员  宣建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孙 雷书 记 员  张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