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82执8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杨洲军与冯大权、吴显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洲军,冯大权,吴显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8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洲军,男,生于1977年3月23日,汉族,住什邡市。被执行人:冯大权,男,生于1958年1月11日,汉族,住什邡市。被执行人:吴显碧,女,生于1963年4月19日,汉族,住什邡市。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的(2016)川0682民初36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冯大权、吴显碧名下的位于什邡市方亭雍城南路669号2栋1单元105室房屋的产权登记。现因申请人申请本院解除上述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登记在冯大权、吴显碧名下的位于什邡市方亭雍城南路669号2栋1单元105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