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民初1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安阳市贞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桑学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贞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桑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653号原告:安阳市贞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中州路艺校西侧同乐花园。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河南永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某,河南永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桑某某,男,195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贞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桑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贞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贞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贞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市贞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文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路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