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民初2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2645顾卫清与邬永仁、袁从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卫清,邬永仁,袁从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2645号原告:顾卫清,男,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志华,苏州市吴中区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邬永仁,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告:袁从兰,女,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卫清诉被告邬永仁、袁从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顾卫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742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合计人民币2042元,由原告顾卫清负担。审 判 长 梁 虹人民陪审员 王仁官人民陪审员 朱亿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钟晓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