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刑更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诉徐正清受贿罪一案减刑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正清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更856号执行机关上海市南汇监狱。罪犯徐正清,男,1949年8月19日生,汉族,上海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上海市南汇监狱服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作出(2011)闵刑初字第725号刑事判决,认定徐正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2012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5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沪一中刑执字第116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徐正清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上海市南汇监狱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提出(2017)沪司狱南假第34号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5日至2017年6月9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并于同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南汇监狱代表薛某、储某出庭依法履行职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奚某、代理检察员周某,受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出庭实施法律监督。罪犯徐正清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徐正清自被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罪犯徐正清假释。为证明上述事实,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了罪犯徐正清的认罪服法书、罪犯大帐收支及财产刑履行情况表、关于罪犯徐正清遵守监规纪律的情况说明、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明细单、罪犯计分考评和行政奖惩审核表、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老病残罪犯审批表、上海市罚没款统一收据、社区矫正组织出具的关于罪犯适用假释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相关证据材料。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向法庭宣读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认为罪犯徐正清符合法定条件,程序合法。罪犯徐正清对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正清自被减刑后,继续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执行机关4次表扬等奖励。罪犯徐正清的财产性判项均已全额履行。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属实的罪犯徐正清的认罪服法书、罪犯大帐收支及财产刑履行情况表、关于罪犯徐正清遵规守纪情况的说明、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明细单、罪犯计分考评和行政奖惩审核表、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老病残罪犯审批表、上海市罚没款统一收据、罪犯履行刑事判决义务情况申报表、社区矫正组织所出具的关于罪犯适用假释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另查明,本案在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徐正清在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服刑期间,表现良好,有悔改表现,原居住地的社区矫正组织落实了假释后的监管措施,适用假释后基本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执行机关对罪犯徐正清可以假释的建议,以及检察机关认为该罪犯符合法定条件,程序合法的意见,均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正清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18年6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徐正清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审 判 长 易金淼代理审判员 单升旗审 判 员 丁正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有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