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淄博市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华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淄博市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华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245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淄川区般阳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烨,局长。被执行人:淄博华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吉祥路**号。法定代表人:曹芙蓉,经理。淄博市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淄博华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川人社监罚决字[2016]第0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淄博市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支付罚款的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2执24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王方强审 判 员 白佳海人民陪审员 赵树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司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