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初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左锁军与李涛合伙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锁军,李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02民初1336号原告左锁军,男,1984年5月16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李涛,男,生于1983年5月7日,庆阳市西峰区人。原告左锁军与被告李涛合伙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马延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李涛于2016年11月20日做生意为由从我处借走现金100000元,并给我书写了借条一份,到期后被告只偿还了30000元,剩余70000元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归还我下剩的借款70000元,并支付利息,承担诉讼费。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2016年11月20日被告李涛书写的借条一张,用以证明被告借款未还的事实。被告李涛辩称:我拿原告款给长庆油田提供劳保用品,赚下的钱我还给原告分了20000元的利润。后因未按照约定按月归还原告的款,经双方协商,我于2016年11月20日向原告出具了100000元的借条,后我给原告归还了30000元,现在还欠原告70000未还。欠款属实,但我现在没有钱还。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5日,被告李涛与原告左锁军协议合伙给长庆油田提供劳保产品,原告以借款方式提供100000元资金周转,以银行转帐方式分二次给原告转付资金100000元。合伙经营期间,被告支付给原告合伙利润分红20000元。因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按月归还原告的合伙款,经原、被告协商,由被告独立经营,被告下欠原告的款于同年11月2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今借到左锁军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于2016年12月15日归还”并署名李涛的借条一张。2017年1月27日,被告给原告归还欠款10000元,同年4月又给原告还款20000元,下剩70000元,被告因资金困难未能继续归还,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借条、开庭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李涛在与原告合伙给长庆油田提供劳保产品,双方合伙事务解散后,由被告将欠原告的合伙款以借条的形式确认为70000元,双方形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归还下剩的70000元欠款,故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下剩的70000元借款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涛归还其与原告左锁军合伙期间欠款70000元。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李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延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