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5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程海与万中华、雷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海,万中华,雷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5民初724号原告:程海,男,1979年8月19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被告:万中华,男,1961年8月6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被告:雷辉,男,1982年10月24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海与被告万中华、雷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海于2017年6月28日以原、被告已庭下自行协商,达成调解意向,本案没有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海撤回对被告万中华、雷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海负担。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志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