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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2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钟波与喜德县金鑫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喜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喜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波,喜德县金鑫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喜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2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钟波,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9日,四川省西昌市人,现住四川省西昌市。被执行人:喜德县金鑫铸造有限公司,住喜德县。法定代表人:朱国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波与被执行人喜德县金鑫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已查封、变卖被执行人财产并全额兑付给了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喜民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阿尔莫吉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佳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