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02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丽市支行申请执行排勒对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丽市支行,排勒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02执1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丽市支行。被执行人排勒对。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丽市支行申请执行排勒对信用卡纠纷一案,2017年4月19日申请人据已生效的(2016)云3102民初83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9299.71元,执行费:19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排勒对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该案暂无执行条件,且申请人也同意本院终结本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瑞丽市人民法院(2017)云3102执1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云海审判员 董诗周审判员 王正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 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