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1民初6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陈某1、樊某与陈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樊某,陈某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6467号原告:陈某1,男,汉族,1968年5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樊某,女,汉族,1971年10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陈某2,女,汉族,1992年8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1、樊某与被告陈某2分家析产一案中,现原告陈某1、樊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1、樊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1、樊某撤回对被告陈某2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1、樊某负担。审判员  吴家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熊学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