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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02执恢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锦州嘉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州市锦粮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嘉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锦州市锦粮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2执恢129号申请执行人锦州嘉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法定代表人刘丽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宝林,系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锦州市锦粮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法定代表人李晓国,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锦州嘉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州市锦粮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古民一初字第0049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3)古民一初字第004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彬审判员  田鹏审判员  孙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