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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吉林安信达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余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安信达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余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46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安信达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余之申请执行人吉林安信达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举证及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02执463号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黄  志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  宇  翔 来源: